(2013)杭江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根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阔板桥5-2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张国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483-509号四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根。被告张爱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爱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杭州金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伟锋审 判 员 斯文丽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