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中标诉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标,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宜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李中标,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孝林,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寿林,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标诉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标于2013年10月28日以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同样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裁字(2013)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和仲裁事项会进行全面审查,原告起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裁字(2013)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本案的事实和仲裁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原告李中标的起诉已无实际意义,原告李中标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标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煤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亚红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人民陪审员 周永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