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与贺兰忠、李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贺兰忠,李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被执行人:贺兰忠。被执行人:李玉荣。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忠、李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聊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忠、李玉荣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洪江执行员 周怀成执行员 王 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