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素芹与孟凡卓、孟凡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芹,孟凡卓,孟凡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王素芹。被告孟凡卓。被告孟凡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代表人崔建生,原告王素芹与被告孟凡卓、孟凡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杰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