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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素芹与孟凡卓、孟凡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芹,孟凡卓,孟凡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王素芹。被告孟凡卓。被告孟凡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代表人崔建生,原告王素芹与被告孟凡卓、孟凡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杰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