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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忠建与李治、李莉娜、赵花凤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64-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建。委托代理人粘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治。被执行人李莉娜。被执行人赵花凤。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世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张忠建与被执行人李治、李莉娜、赵花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位于陕西省高陵县泾河工业园区陕汽车城温泉花园29幢2单元1层02号房屋一套作价35万元,交付申请人张忠建抵偿债务;申请人同意放弃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根据该协议,本院依法向陕西省高陵县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申请人自理。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眉东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斌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