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韩丽丽与吴松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丽,吴松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55号申请执行人韩丽丽,住即墨市新兴路21号楼8户。被执行人吴松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丽丽与被执行人吴松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