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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郭建峰与韩小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62号原告郭某某,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韩某某,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野,男,1951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郭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矛盾经常发生纠纷,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其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两人现在经常发生打闹,且被告怀疑其,控制其经济,使其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韩某某辩称,其和原告虽然发生了一些矛盾,但都是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其认为夫妻感情都很好,没有破裂,其也没有控制原告的经济,现在其没有经济来源没有住的地方,连自己都养活不了,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1日生一子郭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致双方感情不睦。2010年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原告曾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后又反悔。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且双方已有子女,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虽有矛盾纠纷,但双方感情仍未破裂,原告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和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现原告坚持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