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魏刚。委托代理人:王云昭,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大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百视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第3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东莞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56000元,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及对著作权争议标的超过2000000元一审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百视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地市级分公司,所开展的“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系根据上级公司安排,仅负责提供网络接入,链接到位于广州市的业务平台,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不是该项业务的内容提供者,内容均是通过业务平台传送而来。因此,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广州市并非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百视通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属于著作权纠纷,其涉案行为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故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由于百视通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均在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原裁定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央视网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央视网络公司以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百视通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舌尖上的中国》电视节目,以盈利为目的擅自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侵犯其对该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5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被告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5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至于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与本案纠纷是否有关,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作审查。虽然百视通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央视网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百视通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百视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