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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范亚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10号罪犯范亚锋,男,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因诈骗罪经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以(2010)米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至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范亚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范亚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飞针分队改造以来,能认真学习飞针技术,熟练掌握每个生产环节,生产的产品质量好、废品少,累计超额完成生产800余元,并且能利用工余时间整理落地散发100余克,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20年8月至2013年7月止累计获得1628分,折合积极十六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亚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范亚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亚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