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225号原告赵某,女,33岁。被告刘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