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潘某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连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连财,男,1955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农民,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连财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连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元月份,被告人潘连财任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北峰乡人民政府代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存折时,违反代发协议规定,将该村张协堂等16名已死亡人员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存折私自扣留,将存折上养老保险金共计16720元,私自占有并支配其中部分现金。2012年5月县农保中心调查时,潘连财退回县农保中心7份存折;案发后,剩余9份存折中除刘玉珍和郭振元存折提取外,其余7份存折丢失,潘连财将丢失的7份存折及刘玉珍和郭振元存折上被取用的养老保险金主动退出,计9391元。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潘文聚、尚纪云、郭社增、张芳臣、张建民、张保增、何月清、潘文增、张俊强、潘连法、张富强、高书峰、张合章、张留义、张秋芹、高村起、郭勤增、张湛文、张德功、高村书、高春海、高村贵、孔燕培、秦秀军的证言、大名县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代发协议、北峰乡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代发协议、和固村新农保存折发放调查情况说明、潘连财任职证明、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明细表、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9)180号文件、国务院国发(2009)32号文件、银行明细及相关银行凭证、被告人潘连财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连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连财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连财在担任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村支书期间,在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的过程中,被告人潘连财将本村张协堂等16名已故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私自扣留,将存折上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6720元据为己有。2012年5月份,大名县农村社会保险中心调查时,被告人潘连财将张章文等7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的钱款补齐后退回大名县农村社会保险中心。被告人潘连财将王爱艮等7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丢失。在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潘连财将郭振元和刘玉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上交,并退回赃款9391元。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潘连财到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高村起证言,他母亲王爱艮2008年农历2月17日去世。他母亲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他没有领过,也没有见过。他和妻子都参加新农保了。2、证人张富强证言,孙玉环是他奶奶,已经去世6年了,他家人没有领过孙玉环的新农保养老金。3、证人张秋芹证言,朱香梅是她婆婆,2006年农历12月25日去世,她家人没有领过朱香梅的养老金存折,她家人都没有参保。4、证人郭社增证言,他母亲刘玉珍2008年农历2月份去世,他家人没有领过她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5、证人尚纪云证言,她公公郭振元2012年农历4月7日去世,她家人没有领过郭振元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6、证人高村书证言,他岳父张泽文已经去世5、6年了,何固村养老保险领取存折花名册上“高村书”的名字不是他签的。2011年底或是2012年初,潘连财对他说村里有人告新农保养老金的事,张泽文的存折没有发下去,折上的钱潘连财取出来用了。潘连财让他写一个条子,就说存折给他了,让他忙帮担下这件事。后来潘连财也没有把存折和钱给他。7、证人张芳臣证言,他父亲张协堂2009年农历10月份去世。他没有领过他父亲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2013年1月26日郭勤增到他家,给了他妻子500元钱和张协堂的养老金存折,并告诉他妻子如果有人来调查就说村里把养老金和存折都给了。8、证人张建民证言,他堂哥张章文现在已经去世了,2012年县农保中心调查时,潘连财对他说有人调查新农保存折发放的事,让他把张章文和张保林的养老金存折给他们的家人。因张章文欠他电费没还,张章文说这存折上的钱让张建民拿着用,所以就没有给他。张章文存折上的钱潘连财没有取,都是张建民取的。张保林的存折他给了张保林的三弟张保增。张保林存折上的钱潘连财取了一部分,给他存折的时候把所取钱也给了他,当天他把这些钱一起给了张保增。9、证人何月清证言,他丈夫张章文已经去世3年了,他家人没有领过张章文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10、证人高书峰证言,他父亲高占华2008年农历10月23日去世,他家人没有领过他父亲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他家里人应该参保的都参保了。11、证人张湛文证言,他父亲张保兴已经去世三年多了,他家人没有领过张保兴的新农保养老金。12、证人张俊强证言,他父亲张永祥已经去世三年了,他家人没有领过他父亲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13、证人张俊安证言与证人张俊强证言一致。14、证言张德功证言,他母亲谷爱云20**年农历正月19去世。她家人没有领过他母亲的新农保养老金。2012年5月份,潘连财给他打电话,说有人问的时候就说他母亲的养老金存折已经给了。过了段时间潘连财给了他350元钱,说是他母亲的养老金。15、证人张留义证言,他母亲张程氏2009年农历11月29日去世,他家人没有领过张程氏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16、证人张桃增证言,他父亲张殿熏2010年农历12月15日去世,他家人没有领过张殿熏的养老金存折。17、大名县北峰乡何固村党支部证明,张电重和张殿熏是同一人。18、证人张保增证言,他哥哥张保林2009年农历3月份去世,2012年张建民把张保林的存折给他了,还给了六七百元钱,张保林存折上的钱他没有取过。19、证人潘文聚证言,2011年元月份他们村的新农保存折开始发放,存折和花名册都在潘连财处放着。直到2012年夏天,县农保中心调查时,潘连财才把花名册给他。张保兴、李海俊、郑爱菊、朱香梅、谷爱云、翟连月、张泽文、张电重、刘玉芹、张永祥、郭振元、王爱艮等人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不是他协助潘连财发放的。在县农保中心和检察院调查的时候,潘连财让他将高占华、孙玉环、王爱艮的存折给了潘连法,把张电重、张程氏、朱香梅、刘玉芹的存折给了张合章,把张协堂的存折给了郭勤增、把刘春连的存折给了潘现增,把张景轩的存折退回县农保中心,把刘玉珍、郭振元的养老金存折给他,让他转交郭勤增,让郭勤增给他们家送去。存折上的钱是否被领取过他不知道。2013年春节前,检察院调查的时候,潘连财将张协堂的存折和500元钱给他,让他给郭勤增,让郭勤增给张协堂家送去,他当天就将张协堂的存折和500元钱交给郭勤增。20、证人张合章证言,他从潘文聚处领了5份新农保养老金存折,1份他的,其他4份分别是朱香梅、刘玉芹、张电重、张程氏的。他在潘文聚手里领存折的时候潘文聚没有给他钱。因为他是五保户,房子坏了没钱修,多次找潘连财,潘连财让他从潘文聚手里领着这四个人的存折。他从这四个存折上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21、证人潘连法证言,2012年3、4月份,他从潘文聚处领了高占华、王爱艮、孙玉环三人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因为村里欠他的钱,潘连财让他领用三个存折里面的钱顶债。他拿到存折的时候上面的钱有人动过,潘连财说是他取的,就又给他1000多元。三人存折上的钱他也动用了,带着潘连财给他的1000多元,他总共花了3000多块钱。22、证人郭勤增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潘文聚对他说,刘玉珍、郭振元、张景轩、张协堂的养老金存折没有发,让郭勤增帮他担担子。当时潘文聚就把刘玉珍、郭振元的养老金存折给他。后潘文聚又把500元钱和张协堂的养老金存折给他,让他给张协堂的儿子张芳臣,他把存折和500元钱给了张芳臣。张景轩的存折他没见过。23、证人潘文增证言,他在和固村负责计生工作。潘连财没有给过他新农保养老金存折。24、证人高村书证言,他们村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由潘连财和潘文聚负责。25、证人高村贵证言,他们村新农保工作由潘连财和潘文聚负责,潘连财在乡政府领取了新农保养老金存折,存折由潘连财发放。26、证人孔燕培证言,和固村跟乡里签的代发协议署名是潘连财。27、证人秦秀军证言,和固村的养老金存折是潘连财领走的,和乡里签代发协议的也是潘连财,在他负责北峰乡新农保工作期间,潘连财没有返还剩余存折。28、北峰乡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代发放协议,证明2011年1月16日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村委会接受大名县北峰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为发放新农保养老金存折。潘连财作为北峰乡和固村村支书在发放协议上签名。协议要求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不得发放,剩余存折应返还大名县北峰乡人民政府。29、2011年1月16日和2011年1月22日领据,证明潘连财在北峰乡人民政府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存折共计242份。30、和固村养老金保险领取存折花名册,证明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养老金存折领取情况。31、大名县农村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北峰乡和固村部分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说明,证明张章文、高占华、张保兴、张永祥、谷爱云、张程氏、张殿重等7人的养老保险金存折被追回。32、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潘连财被大名县检察院罚没收入9391元。3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出具的活期明细及取款凭证,证明王爱艮等16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的存取明细。34、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证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潘连财到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35、被告人潘连财供述,他从2010年10月份开始担任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村支书,2011年1月份开始协助北峰乡政府发放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他分两次在北峰乡政府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存折242份,在发放新农保养老金存折的过程中,他扣留了16名已死亡人员的新农保养老金存折。他从这些存折上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大约一万五六千块钱。在农保中心调查时,他把其中的7本存折的款项补齐后退给了农保中心。其余9本存折,除了郭振元和刘玉珍的都丢失了。在检察院调查时,他退回检察院9千多元。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连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存折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潘连财积极退赃,并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连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栋江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代理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