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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被告学某甲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碎定,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学某甲,女,、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相识订婚,2013年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原告招赘到被告家中生活,2013年8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8日生一女取名学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睦,被告时常打骂原告。2013年11月8日,被告再次打骂原告,致原告无法在家中生活,遂离家外出至今。期间原告及父母多次到被告家中和解,但被告始终不让原告进门,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育婚生女学某乙,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6000元及金戒指、耳环、项链。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学某乙于2013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起诉时,被告学某甲分娩尚不足一年,原告段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智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