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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邵元德与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德,付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44-2号原告:邵元德。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付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元德诉被告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元德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张辛亥人民陪审员  邱卫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