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邵元德与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德,付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44-2号原告:邵元德。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付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元德诉被告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元德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张辛亥人民陪审员 邱卫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