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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姚亚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亚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55号罪犯姚亚路,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来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亚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滁刑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姚亚路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姚亚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姚亚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亚路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亚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亚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