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婚生女柳叶繁由被告柳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给付抚养费80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夫妻共同财产16000元,被告柳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80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将婚生女柳叶繁抚养费8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将共同财产8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给被执行人杨某某。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