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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雷甲。委托代理人:雷乙。上诉人某甲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湘审 判 员  苏伟清审 判 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