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霍岩璞申请邢台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岩璞,邢台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霍岩璞,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被执行人邢台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霍岩璞与被执行人邢台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