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民初字第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尹春月与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月,黄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462号原告尹春月,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月才,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荣,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春月与被告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春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春月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