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五成与李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成,李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215-1号申请执行人王五成。被执行人李向生。王五成孟国庆诉李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李向生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