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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孟光超与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光超,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孟光超,男。委托代理人肖玉霞。被告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升。委托代理人张炯。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光超与被告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光超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光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光超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