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杨秉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4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发,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发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妍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发途经本市福田区福田村沃某门前时,见被害人林某躺在地上睡觉,将林某放在左边裤子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元)盗走并被福田村的保安人员即时发现,后杨某发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保安员当场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发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发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发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