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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小春与陈美娇、黄惠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春,陈美娇,黄惠灵,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5-2号原告韩小春,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一陈美娇,住址:博罗县。系粤L×××××号小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二黄惠灵,男,汉族,住址:博罗县,系粤L×××××号小客车的驾驶员。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负责人郭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春诉被告陈美娇、黄惠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春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小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小春负担。审判员  钟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