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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再字第18号罪犯吴××。2013年1月15日,(2013)浙金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予以假释。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3年1月17日将该犯释放。因罪犯吴××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温州市司法局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假释考验期限内,2013年6月29日伙同钱某在乐清北××镇后西××楼的一房间内以10元一吗的“武某某”麻将的形式赌博,赢得2000多元。后于2013年7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处罚。以上事实有罪犯吴××假释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月考核评议审批表、询问笔录、乐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浙金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吴××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卢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