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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东宝、李东宝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宝,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办事处苏寨村。被申请闫欢文,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大张村。申请人李东宝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赔偿款,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79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