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唐发海、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唐发海,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负责人莫绍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桂生,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发海。被告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秀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诉被告唐发海、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菲菲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