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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89号

贺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2300元,并退回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