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付海晖与周美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发,付海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周美发被告:付海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晖与被告周美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海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发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美发撤回被告付海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美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