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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付海晖与周美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发,付海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周美发被告:付海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晖与被告周美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海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发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美发撤回被告付海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美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