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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余美东与海口富罡会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富罡会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余美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海口富罡会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云刚,总经理。被告余美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富罡会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美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富罡会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口富罡会展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