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执字第17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晓玲、蒲秀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晓玲,蒲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172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晓玲。被执行人蒲秀林。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晓玲、蒲秀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姚晓玲、蒲秀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晓玲、蒲秀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赵宇红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