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洪全诉被告蒋仕喜、杜大惠、张开学、李宪文、杨昌凤、刘启宁、杜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全,蒋仕喜,杜大惠,张开学,李宪文,杨昌凤,刘启宁,杜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邓洪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勇,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仕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跃和,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大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跃和,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跃和,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宪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跃和,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跃和,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启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跃和,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跃和,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全诉被告蒋仕喜、杜大惠、张开学、李宪文、杨昌凤、刘启宁、杜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全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洪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全撤回对被告蒋仕喜、杜大惠、张开学、李宪文、杨昌凤、刘启宁、杜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洪全承担。审 判 长  梁 岱代理审判员  任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