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