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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卢景华与张丽萍、王长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景华,张丽萍,王长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2357号申请执行人卢景华,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芬纬,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长香,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萍、王长香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丽萍、王长香所有的款项39344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