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凤香、肖体华与被告刘叙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香,肖体华,刘叙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863号原告黄凤香,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原告肖体华,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尔斌,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叙权,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福东,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香、肖体华与被告刘叙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香、肖体华以主体不符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香、肖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香、肖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黄凤香、肖体华共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移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