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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滕东峰、何元喜计划生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滕东峰,何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吕凤宝,主任。被执行人:滕东峰,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何元喜,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高征决字第014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滕东峰、何元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东峰、何元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滕东峰、何元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滕东峰、何元喜的银行存款70991元(执行款70040元、执行费9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