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史小萍与严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萍,严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649号原告史小萍。被告严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萍与被告严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小萍负担。审 判 长  田 晖审 判 员  徐凤珍人民陪审员  鲁根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