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史小萍与严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萍,严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649号原告史小萍。被告严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萍与被告严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小萍负担。审 判 长 田 晖审 判 员 徐凤珍人民陪审员 鲁根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