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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琳琳与刘培训、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琳琳;刘培训;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芝执字第1414号 申请执行人孙琳琳。 被执行人刘培训,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被执行人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 被执行人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郯东路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琳琳与被执行人刘培训、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山东鑫联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烟仲字第61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