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贾全红与方军、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全红,方军,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57号原告:贾全红,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方军,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全红诉被告方军、安徽鼎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军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枫丹白鹭湖公馆某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军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枫丹白鹭湖公馆某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