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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高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42号原告马某某。特别委托代理人:汪军,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甲,男,被告高某舅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