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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XX减刑刑事裁定书4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52号罪犯XX,男,生于1982年10月27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以(2009)碑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范,在植发队改造以来能严格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技术要领,狠抓基本功,特别是在勾发岗位改造以来,平均每月勾假发21个,超产完成5个,超产金额达300余元,在分监区举办的劳动技能竞赛中名列前茅,能主动帮助他犯学习植发技术共同进步。积极参与分监区的各项文化活动,表现良好,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被评为2011年度、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成绩2011年12月至2013年07月底止累计获得1261分,折合积极十二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