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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武刑初字第272被告人梁学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亭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学亭,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鸣县××镇。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梁学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学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梁学亭因贪图便宜,在明知车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凭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在南宁市北湖路附近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并套用桂A883**号牌使用。2013年7月20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武鸣县双桥镇腾翔村朝燕林场腾翔分场附近将被告人梁学亭抓获,并当场扣押了其购买使用的该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核查,该车系失主黄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23时许停放在南宁市西乡塘区xx小区xx栋xx单元楼下被盗的摩托车(型号:WH100T-G;车架号:LWBTCG1G0A1002468;发动机号:10K01579)。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人民币52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学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学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学亭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学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学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梁学亭在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梁学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学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殿熙人民陪审员  曾小渊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丹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