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恩诉被告顾建波、顾社军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恩,顾建波,顾社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贾玉恩。被告顾建波。被告顾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恩诉被告顾建波、顾社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贾玉恩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贾玉恩负担。审 判 长 田红志审 判 员 杨清森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