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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金意、罗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金意,罗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文,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仲德,男,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军记,男,系该社职员。被告:罗金意,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罗国珍,女,汉族,连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罗金意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金意、罗国珍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罗金意、罗国珍已主动清偿了拖欠的本息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文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