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金意、罗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金意,罗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连法东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文,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仲德,男,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军记,男,系该社职员。被告:罗金意,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罗国珍,女,汉族,连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罗金意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金意、罗国珍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罗金意、罗国珍已主动清偿了拖欠的本息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文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