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4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小峰与孙仕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小峰,孙仕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454-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峰。被执行人孙仕伦。本院根据(2013)温乐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小峰与被执行人孙仕伦(2013)温乐执民字第24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乐执民字第2454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