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钟某与卢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卢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钟某,香港人。被告:卢某。原告钟某诉被告卢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和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李某某对其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有利,且被告也同意将李某某的抚养权无条件交给原告。故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李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出生。2013年9月17日经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与原告钟某和被告卢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居住证、鉴定意见等书证互相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抚养非婚生女儿李某某,且被告也同意由原告抚养李某某,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非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钟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王 天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凤 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雪(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向Gpanlang=EN-US﹥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此款原告张某已预交,被告陈某径付原告张某即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灿人民陪审员王天平人民陪审员陈凤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方雪(兼)书记员边秋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七、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