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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深海诉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深海,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吴深海,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5日,宝鸡市扶风县南阳镇闫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汽车北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建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负责人郭定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深海诉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吴深海认为证据未准备充分,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深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深海撤回对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9元,减半收取3624.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