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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田旭锋与徐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旭锋,徐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田旭锋。被告:徐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旭锋为与被告徐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旭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旭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