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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刘某甲,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被告史某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和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