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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显强与胡博望、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强,胡博望,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588号原告:李显强。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博望。被告: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11904号。法定代表人:李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方新小区西区9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春。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强与被告胡博望、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强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显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7元。审 判 长  郝 杰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芳打印:扈艳红校对:卢帆2013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