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海新与顾从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新,顾从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李海新。被告顾从田。原告李海新与被告顾从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从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新诉称,从2008年4月24日至今,被告顾从田在我处承租钢管、扣件等。截止2011年1月1日,被告尚欠租金42268元,还有钢模板266.745平方米、外角模267.6米、钢支柱100根、回形卡1585件、钢管131米、扣件12件、三角撑36根没有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给付租金42268元;二、返还钢模板266.745平方米、外角模267.6米、钢支柱100根、回形卡1585件、钢管131米、扣件12件、三角撑36根;三、给付从2011年1月1日起至退还租赁物止期间的租赁费。被告顾从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4月24日起,被告顾从田陆续在原告李海新处租用钢模板、外角模、钢支柱等。截止2011年1月1日,被告顾从田共欠原告李海新租金46668.77元,冲减已付租金4400元,剩余租金42268.77元至今未付。另外,被告尚欠原告钢模板266.745平方米、外角模267.6米、钢支柱100根、回形卡1585件、钢管131米、扣件12件、三角撑36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用单、退租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新与被告顾从田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顾从田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租金、返还租赁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从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海新租金42268元;二、被告顾从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海新钢模板266.745平方米、外角模267.6米、钢支柱100根、回形卡1585件、钢管131米、扣件12件、三角撑36根。;三、被告顾从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自2011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赁费(具体费用按出租单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5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海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孟 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