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立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玉中立民终字第72号宁振惠等与陈英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振惠,顾丽娜,顾雲锋,顾洁娜,顾家智,顾宇民,顾家凯,陈英芳,顾玉祥,顾风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立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振惠。上诉人(一审原告)顾丽娜。上诉人(一审原告)顾雲锋。上诉人(一审原告)顾洁娜。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耀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顾家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顾宇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顾家凯。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英芳。一审第三人顾玉祥。一审第三人顾风全。上诉人宁振惠、顾丽娜、顾雲锋、顾洁娜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方式,而本案一审判决以民事判决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审 判 长 李小凌审 判 员 潘斌发代理审判员 林玉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